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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95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3 16:38:45 打印 字号: | |

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9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胡慰慈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36981.55元及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的利息10846.37元、罚息43.75元,复利11.98元,共计人民币547883.65元;2.判令被告胡慰慈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536981.55元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贷款发放日每满1年调整)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0846.37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3.判决被告徐成合对诉请1.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被告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诉请1.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确认原告对被告胡慰慈名下位于珠海市金鸡路663号的房产的依法处置所得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547883.6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10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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