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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94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杨再华、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3 16:37:46 打印 字号: | |

杨再华、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杨再华、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杨再华、陈刚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9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杨再华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69094.66元及暂计至2024年11月1日的利息19184.07元、罚息4665.84元、复利116.38元,共计人民币793060.95元;2.判令被告杨再华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1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769094.66元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贷款发放日每满1年调整)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9184.07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3.判决被告陈刚对诉请1.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杨再华、陈刚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街66号5栋3单元301房的房产的依法处置所得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793060.9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10时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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