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赖冈禄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市金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交通肇事商业险拒赔款2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