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郭敬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402民诉前调18410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547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我司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