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天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2173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天琪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李天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天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2173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天琪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