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守业、马秀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蒋守业、马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9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蒋守业、被告马秀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49999.10元以及支付计至2025年6月13日的正常利息22408.97元、罚息36399.96元、复利1087.59元;
二、被告蒋守业、被告马秀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6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5月19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749999.10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22408.97元为基数计算);
以上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蒋守业、被告马秀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律师费3064.4元;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蒋守业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399号34栋704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1636.74元、保全费4438.37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交),由被告蒋守业、被告马秀萍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