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791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朱爱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18 10:17:16 打印 字号: | |

朱爱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朱爱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7912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朱爱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00000元以及支付计至2024年11月25日的正常利息35589.46元、罚息13860元、复利274.04元;

二、被告朱爱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4年11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5月12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5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35589.46元为基数计算);

以上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朱爱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律师费3652.8元;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朱爱奇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188号(华南名宇)12栋3单元5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1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1480.3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交),由被告朱爱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