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示
罪犯刘晓玲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21 17:03:2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402刑更19号    

罪犯刘晓玲,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兴隆桥东54号601房,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508028149。

本院于2024年6月7日作出(2023)粤0402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刘晓玲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前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刘晓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六百元。判决后,同案犯刘冠麟、代洋及罪犯刘晓玲均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24)粤04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5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24)粤0402刑更2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罪犯刘晓玲系怀孕妇女为由,决定将罪犯刘晓玲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25年2月26日起至罪犯刘晓玲分娩之日止。同年6月25日,罪犯刘晓玲向本院再次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审查。经查,罪犯刘晓玲于同年6月18日分娩一名女婴,珠海市斗门区司法局已于同日依法解除对罪犯刘晓玲的社区矫正。本院于同年6月30日对罪犯刘晓玲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立案进行公示。同年7月4日,本院依法发函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同年7月16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刘晓玲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玲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法可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刘晓玲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25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社区矫正地为珠海市斗门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