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诗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水萍、赖诗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水萍、赖诗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39436.11元(商业贷款本金362324.66元、公积金贷款本金177111.45元)及计至2024年7月31日的利息9335.06元(商业贷款利息6466.69元、公积金贷款利息2868.37元)、罚息(含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319.01元(商业贷款罚息220.76元、公积金贷款罚息98.25元);二、被告陈水萍、赖诗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贷款本金及未付正常利息之和548771.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63.5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3月20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陈水萍、赖诗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24462元;五、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四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陈水萍名下中山市坦洲镇汇财街2号中凯华庭5栋2504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5.52元,由被告陈水萍、赖诗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