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辉英、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黎辉英、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练文光已死亡,练志明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参加诉讼,本院决定依法追加练志明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黎辉英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6827.01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7日止的利息6408.04元、罚息12045.32元和复利1779.45元;二、被告黎辉英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自2025年3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基点(1基点=0.01%)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106827.01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为基数);三、判令被告黎辉英偿还原告的律师费损失1200元;四、被告练志利、练志娜、练志明对上述债务在继承练文光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练文光、被告黎辉英名下共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26号15栋2单元10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3日上午10时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