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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1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党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18 15:10:0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党光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云雄生猪批发有限公司、党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000000元,截至2024年10月22日的利息30235.44元,罚息155.46元,复利0.3元,合计3030391.2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加50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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