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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7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钟明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18 15:01:44 打印 字号: | |

钟明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钟明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751766.84元及暂计至2024年11月4日止的利息10066.06元、罚息61.67元,复利83.83元;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11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减3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751766.84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三、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3092号15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钟明时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763178.4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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