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张正艳、刘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一刘孝强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19255.09元及暂计至2024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2901.01元、罚息100.34元和复利28.27元;二、被告一刘孝强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11月21 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 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219255.09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三、被告二张正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平沙镇紫园东路438号15栋2单元6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孝强、张正艳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223484.71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