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27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林春生、廖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18 14:57:06 打印 字号: | |

林春生、廖丽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林春生、廖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一林春生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90414.23元及暂计至2024年11月1日止的利息2755.19元、罚息15.62元和复利24元;二、被告一林春生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11月2 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 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190414.23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三、被告二廖丽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2号锦绣观湖雅筑18 座2304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春生、廖丽霞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194409.04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