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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李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18 17:37:48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李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李天明签订的编号为440647136-2022-20161520606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于2025年3月10日提前到期;二、被告李天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4742.37元;三、被告李天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暂计至2024年7月10日的正常利息3106.66元、本金罚息60.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0.2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罚息以借款本金204742.37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3106.66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9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正常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四、被告李天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五、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就处分被告李天明名下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开发区沿江路西19号4单元602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433.06元,由被告李天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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