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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77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永桂、陈美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7 17:36:50 打印 字号: | |

陈美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永桂、陈美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陈美足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永桂、被告陈美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80000元及计至2024年12月20日的正常利息31926.43元,罚息5607.3元、正常利息的复利571.83元;二、被告陈永桂、被告陈美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1380000元(其中501000元重定价日为每年11月22日、500000元重定价日为11月23日、379000元重定价日为11月24日)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未付正常利息31926.43元为基数计算,利率均按重定价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50bp的基础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的年利率计算;以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陈永桂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碧海路39号701房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3.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陈永桂、被告陈美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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