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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340号原告何鵾与被告宋海鹏、珠海市瑞曼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富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吾乐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发布时间:2025-07-07 17:32:47 打印 字号: | |

张吾乐:

原告何鵾与被告宋海鹏、珠海市瑞曼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富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吾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珠海市瑞曼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5年1月-2月的固定租金13000元(其中910房7000元,1704房6000元);2.被告珠海市瑞曼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违约金565.5元(以分段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均暂算至2025年3月7日,判决时应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利息计算表》);3.被告珠海市瑞曼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房屋内缺失物品及原告一次性支付的5年消耗品费用共计21760元(其中910房11470元,1704房10290元);5.被告珠海市富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吾乐、宋海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5年8月8日14: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为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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