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雯静: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肖雯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肖雯静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74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6.95元,减半收取计208.48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肖雯静: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肖雯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肖雯静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74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6.95元,减半收取计208.48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