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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217号原告罗玉宇与被告李志明与第三人余劲松、珠海市锟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应诉

  发布时间:2025-06-12 16:34:58 打印 字号: | |

余劲松、珠海市锟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玉宇与被告李志明与第三人余劲松、珠海市锟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罗玉宇对第三人余劲松所有的登记在珠海市如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桂山岛农贸市场二、三楼(本院2000珠香经初字第58号案查封的第三楼的两套房产除外)享有50%的产权,不得执行原告依法享有的案涉房产50%产权份额的财产权益;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富红、人民陪审员李梦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