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元亮: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百星奇水产冻品有限公司与左元亮、周喜红与珠海喜曼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左元亮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19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周喜红、被告左元亮为本院(2024)粤0402执44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珠海喜曼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周喜红未缴出资47.5万元、左元亮未缴出资2.5万元);二、驳回原告珠海市百星奇水产冻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5.4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