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贺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戴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4年7月3日止的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707514.45元和暂计至2024年7月3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9203.43元【其中:宽限期利息45147.79元,正常利息23854.61元,罚息62.02元,复利139.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贷款本金余额1707514.45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上一结息日欠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为按月结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后再加收40%】;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800元;4.判令被告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278栋1812房的房产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