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玲、赖楚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蔡晓玲、赖楚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4年7月3日止的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374733.54元和暂计至2024年7月3日止的利息人民币72091.88元【其中:宽限期利息51518.23元,正常利息20393.35元,罚息56.31元,复利123.99元1;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贷款本金余额1374733.54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上一结息日欠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为按月结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5个基点后再加收40%】;3.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4800元;4.判令被告一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软件园路6号3栋1301房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