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邓飞燕、张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4年6月21日止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766421.18元和利息人民币9206.05元【其中:正常利息9041.09元,罚息103.75元,复利61.21元】;自2024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766421.18元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上一结息日欠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为按月结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后再加收40%】;2.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公积金贴息贷款截至2024年6月21日止的公积金贴息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23312.22元和利息人民币2288.94元【其中:正常利息2248.8元,罚息27.12元,复利13.02元】;自2024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公积金贷款罚息【罚息以欠付的公积金贷款本金223312.22为计算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公积金利率上浮40%计算;罚息的结息规则为按月结息】;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800元;4、判令被告邓飞燕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云峰路99号9栋3802房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1006028.3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