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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83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曾庆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15 11:18:44 打印 字号: | |

曾庆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曾庆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曾庆湖支付卡号为6259651826407129的信用卡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的透支本金60614.21元,利息8148.28元,违约金5010.53元以及支付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曾庆湖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59651826407129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5708.87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合计79481.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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