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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04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唐照刚、肖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15 11:11:21 打印 字号: | |

肖维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唐照刚、肖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唐照刚、肖维玉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5167.13元及暂计至2025年2月24日的正常利息11004.75元、罚息17.93元、复利122.58元;2.判令被告唐照刚、肖维玉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75167.13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3.判令被告唐照刚、肖维玉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4.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唐照刚、肖维玉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69号2栋603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由被告唐照刚、肖维玉承担。上述各项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87512.3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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