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佰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与被告童佩华、郑钟彬、广东创佰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童佩华、被告郑钟彬立即归还《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599881.26元和暂计至2024年9月2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9380.9元其中【正常利息2584.77元、罚息45015.04元、复利1781.09元】;2.判令被告童佩华、被告郑钟彬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599881.26元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上一结息日欠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为按月结息】;3.判令被告童佩华、被告郑钟彬、被告广东创佰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800元;4.判令被告广东创佰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童佩华、被告郑钟彬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童佩华以其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迎宾北路1588号3栋2单元702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654062.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