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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69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与被告吴强、古庆红、珠海中智鸿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15 10:59:31 打印 字号: | |

吴强、古庆红、珠海中智鸿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与被告吴强、古庆红、珠海中智鸿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立即归还《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200000元和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6071.48元(其中:正常利息45568.93元,罚息0元,复利502.55元);2.判令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2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为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不加收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800元;4.判令被告珠海中智鸿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所负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吴强以其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9号3栋501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83492号】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月(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2250871.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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