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兵: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1253号受理原告珠海佳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25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马永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佳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和运费合计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珠海佳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马永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