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花: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志强、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一、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5811.77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17日止的利息5840.94元、罚息590.53元、利息复利102.54元、罚息复利3.01元,共计92348.79元;支付自2025年1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5811.77元为基数、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3.5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5840.94元为基数、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3.5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确认原告在诉请一、二范围内对被告张志强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南涌路63号2单元601房处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9月2日10时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