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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56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张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14 16:01:10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张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7000元;、被告张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4年9月26日止的利息223.97元、本金罚息4454.58元和利息罚息14.2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67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利息223.97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重新定价日为每年12月16日)的基础上加20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以上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32元,由被告张文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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