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臻口腔门诊部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璞承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瑞臻口腔门诊部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瑞臻口腔门诊部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璞承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用192560元;二、被告瑞臻口腔门诊部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璞承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25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2%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瑞臻口腔门诊部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璞承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和保全担保费500元。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15.9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525.3元,由被告瑞臻口腔门诊部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