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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4358号之一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苏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1 17:31:56 打印 字号: | |

苏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苏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4358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苏志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苏志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2月16日的利息36641.47元、罚息386458.34元和复利2831.94元以及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苏志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477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93.75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苏志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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