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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63号原告韦永星与被告刘震球、刘静、罗帅、陈旭、李玲慧、邹琼芳、卢乐辉、肖谷良以及第三人武宣荣隆废渣再生利用金属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作者:李泽宇  发布时间:2025-05-08 09:08:29 打印 字号: | |

刘静、罗帅、肖谷良

本院受理原告韦永星与被告刘震球、刘静、罗帅、陈旭、李玲慧、邹琼芳、卢乐辉、肖谷良以及第三人武宣荣隆废渣再生利用金属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刘静、被告二罗帅、被告三陈旭对(2019)桂13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武宣荣隆废渣再生利用金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韦永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债务包括:①工程款990000元;②违约金290000元;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为10000元[以1280000元(990000+290000)为本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次日即2019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1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罗帅在其抽逃出资44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四刘震球在其抽逃出资81.84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五李玲慧在其抽逃出资153.76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六邹琼芳在其抽逃出资6.2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七卢乐辉在其抽逃出资6.2万元本息 范围内、对(2019)桂13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罗帅在其虚假出资552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四刘震球在其虚假出资578.16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五 李玲慧在其虚假出资94.24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六邹琼芳在其虚假出资43.8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七卢乐辉在其虚假出资43.8万元本 息范围内对(2019)桂13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刘静在其认缴出资100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二、三项中①被告四刘震球710(抽逃出资81.84+6.2万元+虚假出资578.16+43.8万元)万元的债务、②被告五李玲慧248(抽逃出资153.76万元+虚假出资94.24万元)万元的债务、③被告 八肖谷良出资5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三陈旭在其认缴出资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中被告二罗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八肖谷良在其认缴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中被告四刘震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项暂合计1290000元;7、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