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珠海山盛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雯与被告李佳以及第三人珠海山盛餐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佳向原告陈伟雯支付股权转让款148000元;二、被告李佳向原告陈伟雯支付违约金29600元。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伟雯负担288元,被告李佳负担38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