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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诉前调24585号原告盛清曦诉被告覃信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作者:李泽宇  发布时间:2025-04-16 10:53:33 打印 字号: | |

覃信志

本院受理原告盛清曦诉被告覃信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履行欠款5500元;2.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