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玉印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学明诉被告珠海市玉印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赖庆奇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作诚意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