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君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军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君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款项267358.91元;2.判讼被告支付原告运费款项逾期利息共6365.37元(详见利息计算表,以267358.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4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1月8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暂合计273724.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