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春诉被告孙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6月23日-2023年9月13日期间吊车高空车租赁费用余下未付金额2016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