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唐利、周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唐利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2,683.20元;二、判决被告唐利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9月18日的正常息0.00元、罚息5229.68元、复利23.82元及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63.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唐利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2,600.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唐利、被告周婷名下位于珠海市南屏南园街2号5栋702房或拍卖处置该房产的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周婷对被告唐利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被告唐利、被告周婷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