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君琳、梁景伦: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周君琳、梁景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周君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0604.21元;2.判令被告周君琳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2月15日的正常利息3128.22元、罚息40.50元、复息13.92元及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58.6BP的基础上加收50%按日计收);3.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的抵押物即被告周君琳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888号6栋3单元8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梁景伦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按照实际产生情况计算)等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