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杜鹏、洪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杜鹏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55988.94元及暂计至2025年2月15日止的利息13718.39元、罚息71.54元、复息69.76元,合计1169848.63元;二、判令被告杜鹏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0月13日)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复息以逾期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0月13日)上浮50%计算];三、判令被告洪茜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的抵押物即被告杜鹏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8号16栋1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