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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8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陈迪霜、珠海市高新区义鹏东孚贸易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0 17:17:43 打印 字号: | |

陈迪霜、珠海市高新区义鹏东孚贸易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陈迪霜、珠海市高新区义鹏东孚贸易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陈迪霜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00000元;二、判决被告陈迪霜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1月22日的正常利息25351.11元,罚息0元,复利70.59元及自202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9月26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陈迪霜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8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陈迪霜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唐路333号3栋3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珠海市高新区义鹏东孚贸易行对被告陈迪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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