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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6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周春仙、王广州、雷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0 17:15:58 打印 字号: | |

周春仙、王广州、雷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周春仙、王广州、雷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周春仙、王广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24029.5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周春仙、王广州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2月5日的利息18042.46元、罚息75.31元、复利155.26元及202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0月23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周春仙、王广州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2200元;四、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周春仙名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北城东四路292号3栋702房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雷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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