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明: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9885号受理原告黄美娟与被告何锦海、第三人周丽芬、李乐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黄美娟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黄美娟上诉请求:1.撤销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9885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2.如二审法院不支持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