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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885号原告黄美娟与被告何锦海、第三人周丽芬、李乐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10 15:33:39 打印 字号: | |

李乐明:

院以(2025)粤0402民初9885号受理原告黄美娟与被告何锦海、第三人周丽芬、李乐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988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美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10.64元、保全费3425.32元,由原告黄美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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