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铁英、青岛云速智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黄方妮诉被告胡铁英、青岛云速智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胡铁英、青岛云速智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云速智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辖权异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