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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970号原告黄建伟诉被告庞永宏、梁成彪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告
作者:岑晓尚  发布时间:2025-04-08 11:21:44 打印 字号: | |

庞永宏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伟被告庞永宏、梁成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庞永宏、梁成彪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970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梁成彪的管辖权异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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