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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521号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9 17:32:04 打印 字号: | |

陶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52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陶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46.99元,利息8220.94元及自2023年6月24日后的利息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元(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陶顺负担22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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