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被告薛志伟、广州三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402民诉前调18983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584元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以25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8月7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7月12日为84.5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