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超亮、陕西永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立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徐超亮和被告陕西永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返还给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项8245元;二、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